公证书的内容有:
1.公证书编号。
2.当事人的基本情况。
(资料图)
3.公证证词。其内容包括:公证证明的对象、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。公证证明对象、范围不同,公证的条件、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,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。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;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,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。
4.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、公证处印章。
5.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。此外,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,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。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1.申请。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,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,并填写公证申请表。
2.受理。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。
申请办理公证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1)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;
(2)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;
(3)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;
(4)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。
3.审查。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、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、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的审定、核实过程。
4.出证。即公证机关财当事入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,认为符合法律规定,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,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。
三、1.申请人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:
(1)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供本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,已离境的,应提供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、通行证的复印件;
(2)申请人为法人的,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;
(3)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,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、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。
2.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:
应提供有效的《委托书》和代理人身份证。
3.公证申请表:
找法网提醒您,申请人为自然人的,提供《民事公证申请表》;申请人为法人的,提供《经济公证申请表》及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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